虚拟货币在交易平台上不见了,用户可以索赔吗?

摘要:律师评析关于虚拟币在交易平台内“不翼而飞”的案件,就目前的司法判例看,有三个问题需要关注:一、用户该以侵权纠纷还是以合同纠纷起诉?《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邓世运律师团队的文章提到了虚拟币在交易平台内“不翼而飞”会给用户带来的索赔问题。律师对《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并结合了具体的案例对虚拟币的法律属性和交易平台责任进行了评析。文章还指出,虽然目前还没有支持用户索赔的案例,但是应该考虑交易平台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是简单地以“虚拟货币所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为由驳回用户的索赔请求。文章呼吁尊重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文章内容。同时,欢迎有意就相关议题进行交流或探讨的人士联系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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