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XIN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合法性,投资者通过境外募集获取XIN币并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交易行为,危害公众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驳回韦某等全部诉讼请求。...
从高院发布的案例来看: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2020年,笔者讨论了买卖虚拟货币所订立的合约是否受法律保护。当时,从公开案例来看,有人支持或否认这种行为。
但作者可以回答:当前法律对个人虚拟货币买卖造成的损失需要自行承担。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银行)〔202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BTC、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算法、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数字化存在的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律偿还性,不应作为市场上的货币流通。
(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纠纷。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严厉查处。
换句话说,虚拟货币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个人之间买卖虚拟货币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2年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全省法院涉及互联网的十大案件。其中包括虚拟货币案件。魏、张等网络损害虚拟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情况]XIN币是一种加密虚拟货币。2019年7月,魏某等组成A团队、姜某等组成B团队、张某等组成C团队,共同投资XIN币获取收益。其中,魏某等4人投资的XIN币是为散户投资者筹集资金的,委托募集资金发生在中国海外。2020年3月,张某删除了C队保管的私钥,导致三队投入的XIN币无法取出。魏某等要求张某等赔偿XIN币损失经济损失1190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X IN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合法性。投资者通过海外募集资金获得XIN货币并投资收益的投资交易行为,危害公共资金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上,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案件之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交换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提出加强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预测和预警工作计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顿虚拟货币“采矿”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投资建设增量项目,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采矿”项目。
最后,张律师建议,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没有问题。委托他人买卖或者帮助他人买卖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张春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致力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