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回报与高风险并存:USDT刑事危机“搬砖”

USDT 搬砖 风险 2024-05-11 68

摘要:如果是线下高频大额交易,则会导致银行交易流水交易频繁,尤其是高出市场价格的USDT“搬砖”,极易引起司法机关推定主观是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合法合规的usdt搬砖人建立了上述风险防范机制,仍被带走调查,那么可以依托辩护律师形成专业的法律意见成为辩护的依据,正如《虚拟货币承兑商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无罪辩护》一文指出,可通过有关证据予以反推主观上没有明知,如交易平台或者自己已经进行KY...

本文作者:李泽民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高回报与高风险并存:USDT刑事危机“搬砖”

1usdt等于1美元,与美元直接挂钩,价格趋于稳定的usdt虚拟币,一直倍受币圈人的青睐。不像大起大落的比特币等虚拟币,说不定今天赚,明天就会亏得倾家荡产。而持有usdt无需担心价格波动大,也不用陷入今天持有,明天就会大亏的局面。

基于此,币圈有不少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承兑商)就做起了OTC“搬砖”赚差价的生意,通过低买高卖usdt,大流量交易,及时迅速低成本的“收福利”,只需注册个账户,建立个钱包地址,就可以日进斗金。但是usdt“搬砖”虽然高收益,但也伴随着高风险。先是“冻卡”行动,收到“黑钱”,冻了账户,然后再是不明不白被公安带走讯问,最后甚至面临牢狱之灾。很多人不明白,在我国,已经明确个人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并不违法,而自己只不过是买卖usdt,怎么就频繁被“冻卡”,甚至还有牢狱之灾呢?

虽是说个人私下参与自由,但并不代表不被犯罪份子利用作为犯罪工具,尤其是成为洗钱,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支付结算的工具,这就有可能被“冻卡”甚至构成犯罪。因为从客观上看,利用usdt“搬砖”,接受了转来的资金卖出了币,就是提供了帮助行为;从主观上看,如果明知他人是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卖币服务,那么此时就会构成相应犯罪的共犯,或者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那么,为什么利用usdt场外“搬砖”的风险如此之高呢?

一、缺乏有效的KYC审核进行线下交易

本来,买卖usdt可以在虚拟币交易所进行,但由于交易所有着严格的KYC审核,以及交易限额和多重限制,无法实现大交易量的操作。于是,不少币圈人不走线上平台之路,转向线下面对面交易,即通过各种qq群、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寻找交易方或者自己发布广告成为交易方,然后通过各自的钱包地址转币,银行账户接受资金。这种线上转线下的方式,巧妙地躲过了平台的审核,可以顺利高效地日赚斗金,但实际上也是增加了风险系数。原本通过线上平台交易,平台可以帮助进行KYC审核。自《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颁布以后,凡是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都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KYC审核,在用户注册时,严格识别用户身份,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可以说,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被赋予了法定的审核义务,充当了一线“守门员”,需要严格筛选计入平台交易的用户,用户相互交易时起码能有一定保障,是合法合规交易。但是,如果由线上转为线下,那么交易对手之间就缺乏了由平台进行KYC审核的机制,如果自己不承担起严格的KYC审核义务,与之进行usdt“搬砖”的对手来自五湖四海,极有可能会是给你“黑钱”或者潜在的违法犯罪之人。

二、无限制的高频大额交易

无论是线上和线下,想要利用usdt“搬砖”日赚斗金,不得不需要高频大额交易。如果是在平台高频大额交易,那必然会触发平台的风险防控机制,轻则受到平台的限制,无法短时间内交易;重则会被平台认为是可疑交易,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司法机关,进而面临“查水表”。如果是线下高频大额交易,则会导致银行交易流水交易频繁,尤其是高出市场价格的USDT“搬砖”,极易引起司法机关推定主观是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正常的逻辑来说,如果是正常的usdt”搬砖”,一般都是持续性的正常市场交易,如果突然某段时间,交易频繁,流量暴增,价格悬殊过大,不得不让人怀疑,此事必有蹊跷,即使有再合理的理由,也难以消除司法人员的怀疑。

如汪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2020)豫07刑终482号】汪某等人在明知平台内大额资金来往频繁,有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继续帮助ESI等平台接收客户受骗支付的投资款,并转化为USDT币进行买卖赚取差价及手续费,获取非法利益,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资金支付、流转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频繁换卡或换钱包地址交易

有的承兑商或者个人专门进行usdt的“搬砖”,那么资金账户和收币的钱包地址需要不断地转入转出,这其中可能有交易对手不断提供不同的银行账户打入资金,或者使用不同的钱包地址收入usdt。同时,也为了避免被“冻卡”,有的搬砖大佬也会用不同的银行账户收进资金,或者使用不同的钱包地址打出usdt,这就造成资金流和钱包地址的频繁变动。那么在多卡多地址的前提下,就会产生多重交易信息的产生,进一步显示出交易信息的可疑,一旦司法机关介入,极易被认为是在进行犯罪活动。

如黄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2019)川0180刑初456号】黄某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网名为“谷歌"、“king"的人联系黄骏,由“谷歌"向黄骏提供资金转入黄骏的银行账户,黄骏在可盈可乐网站、火币网平台上购买USDT虚拟货币,并加价1%到1.5%后转卖给“谷歌",期间,黄某本人的9张银行卡因转入资金来源于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相继被冻结。后法院认为黄某明知系上游犯罪所得,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的方式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赃款,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由此可见,如果使用不同银行卡,接收资金,就很难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这时候即使自己是合法合规的usdt“搬砖”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四、固定交易方交易

目前,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五花八门,交易对手也是良莠不齐,空气币、传销币大量存在,买币不交币也大有人在。因此,从事usdt“搬砖”业务,若能够建立彼此的信任机制,成为固定的交易方,那么交易既高效便利,又省去了必要的担忧,双方都乐此不疲。但是,难免会有违法犯罪份子建立“信任”,利用固定的交易方,大量输入“黑钱”和“黑币”。而作为正常的usdt“搬砖”,交易对手都是随机匹配,自由撮合,并不能形成稳定的交易对手。如果每一次的买币卖币都是有稳定的交易方,而且频繁交易,就打破了“搬砖”的随机性。随机性和自由撮合,本是“搬砖”的护身符,但却由于固定的交易,而摧毁了这一“防护塔”。在司法机关看来,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价格与固定的交易方交易,极有可能形成了共谋,否则不可能如此默契。因此,如果是固定交易方交易,也面临极大的风险​。

五、冻卡之后仍然交易

自从“冻卡”行动的开展,不少币圈人被频繁“冻卡”,出现了“冻卡”高潮。其中有部分人,熟知“冻卡”的规则,知道“冻卡”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有可能是误冻或者错冻。于是更换了银行卡,仍然进行交易,但这无非是给自己增加了双重风险。

如孙某等诈骗罪一案【(2020)浙1023刑初226号】孙某等人组成搬砖(搬砖是指利用银行账户将从火币网、OK网等平台低价购入的虚拟币“USDT"挂在fly平台上高价卖出,赚取差价)团队为fly平台做代理,团队人员分工合作,并专门创建微信群,在群内及时沟通搬砖、奖励发放情况以及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后的处理办法。团队成员在fly平台挂卡前均会进行测卡以确保银行卡未被冻结,会及时将到账的资金转出防止被冻结。在搬砖过程中,团队成员大量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司法冻结,在被银行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告知资金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后,仍新办大量银行卡继续为诈骗分子提供资金结算等帮助,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后法院认为,孙某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十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故十被告人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已经出现“冻卡”的前提下,一方面,自己已经明确知道有卡被冻,那么很有可能是资金出现了问题;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已经做出了冻结的强制措施,以实际行动告知其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此时应该自行检查风险,暂停交易,如果仍执意而为,就不得不被司法机关推定属于明知,进而以犯罪论处。

作为稳定币的usdt,进行搬砖交易虽然具有高收益,但也蕴藏高风险,轻则“冻卡”,重则犯罪。在判定构成犯罪过程中,主要是对主观明知进行界定,通常,司法人员会根据办案经验总结出一套推定主观明知的规则,这套规则无非就是上述所说的风险点,如缺乏有效的KYC审核进行线下交易、无限制的高频大额交易、频繁换卡或换钱包地址交易、固定交易方交易、冻卡之后仍然交易等。如果合法合规的usdt搬砖人建立了上述风险防范机制,仍被带走调查,那么可以依托辩护律师形成专业的法律意见成为辩护的依据,正如《虚拟货币承兑商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无罪辩护》一文指出,可通过有关证据予以反推主观上没有明知,如交易平台或者自己已经进行KYC审核,有理由相信对方是合法交易;提供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没有共谋,不存在犯意联络;提供交易信息,交易流水证明根本就与违法犯罪的资金无关。在目前国家明文规定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的态势下,任何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高收益经营行为或交易行为,都应当引起当事人的足够重视,避免陷入刑事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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