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HBpro”的运营主体是HBG——就是那家塞舌尔公司。北京公司为塞舌尔公司APP在中国的经营行为提供帮助,就应该承担责任。二审中,小吴还进一步提到北京公司客服人员的邮箱后缀和集团官网一样,北京公司的人员扮演了塞舌尔公司APP的客服人员,充分证明他们之间有业务混同。...
币圈双标名场面,都写在判决书里。判决书里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虚拟货币是不是财产”“虚拟货币交易违不违法”,如何解答?屁股决定脑袋,位置决定观点。
如果是委托别人理财,遭遇资金盘跑路或者虚拟币暴跌
原告会说虚拟财产是自己的合法财产,要受法律保护,被告应该返还本金、赔偿利息。
被告会说,虚拟币交易违法、合约无效,你要风险自担、损失自负。
如果是虚拟币被盗、被抢劫
受害人会说我被盗/抢了多少个币,现在价格是多少,价值人民币多少万,要退赔。
犯罪嫌疑人会说虚拟货币不能流通、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拿这个去换算成人民币、计入案值,不能按这么高的金额来给我定罪。
如果是交易所被盗
他们会说这个是公司财产、价值多少、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我们要索赔多少。
但如果是用户告交易所
交易所就会说虚拟货币交易违法,用户应该责任自负。
更有甚者,会说你要告的不是我,你应该去找A国的B公司,再去C国诉讼仲裁。
我承认我们都是一个大集团的,全天下也都知道我们老板是谁,但它是它、我是我、老板是老板,用户你莫挨我。
今天这个用户起诉交易所的案子就是一个典型。
——起源——
01 准备交易、转错账户
小吴在其持有的手机钱包中存储了一批瑞波币用于投资。
2019年5月15日,他认为市场机会出现,准备操作卖出部分瑞波币。
小吴打开手机钱包,准备给自己在HB交易所开设的交易账户转入瑞波币(当时市值相当于人民币2万多),但由于操作失误,把这笔币转到了别人的交易账户。
小吴当天就联系客服、寻求帮助。
第二天(5月16日),客服告诉小吴这批币已全部被转走,但没有进一步的解决方案。
小吴就去报警了,派出所回复说这种情况不属于管辖范围,无法立案侦查。
02 客服拒绝提供“接收方”的信息
小吴联系平台,要求客服提供接收方的信息。
客服5月20号回复他说不能提供,因为他提供的只是报警后的登记表。
如果要调取接收方账户信息,他得提供“立案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警官证*2”,文书抬头要写给HBG,一家在塞舌尔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03 起诉
这些材料小吴根本无法提供,协商无果后,他去法院起诉了HB交易所在国内的主体——HB北京公司,案由是“网络侵权纠纷”。
理由是他已经明确告诉平台,这批币是转错的,平台还是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保护措施,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平台要承担责任。
——交易所的说法——
北京公司答辩有两个要点。
01 小吴搞错了,你要告的不是我,是我们集团旗下的另一家公司——塞舌尔公司,而且你应该去新加坡仲裁,而不是在国内起诉。
我们北京公司是一家从事区块链网络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公司,不是小吴起诉涉及的“HBpro”软件的运营者。
“HBpro”的运营主体是HBG——就是那家塞舌尔公司。
APP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因履行用户协议产生的索赔或诉讼,应当根据塞舌尔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由新加坡国际仲裁委员会管辖。
我们北京公司的名字“HB天下”虽然和“HB全球公司”音译近似,也都属于HB集团,但彼此之间是完全独立。
我们北京公司和你从来没有建立过任何法律关系,你没有告我的依据。
02 你受损失,是因为你自己的误操作。
03 国家明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买卖或者作为中央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你在HB平台交易虚拟币是违法行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小吴的说法——
对于北京公司的说法,小吴认为:
你们说软件运营者是塞舌尔公司,只是因为外国公司在我国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资质。你们把官网放在国内公司名下,里面放了跳转下载“HBpro”违法APP的链接。我在违法APP上交易遭受了损失,你们要承担连带责任。更何况,你们整个集团的实控人都是李某。
为了证明上述情况,小吴提交了以下证据:
ICP备案信息网页截图,截图显示北京公司是官方网站的备案主办单位。
提交手机截屏,截屏里“HBpro”所用的商标所有权人是北京公司。
提交HB集团的官网截图,用于证明HB网站可以链接下载“HBpro”,原告用同一账号可以登陆网站和“HBpro”。
提交网页截图、李某的微信截图,用于证明北京公司是“HBpro”的实际控制人,是HB集团的运营主体;塞舌尔公司是港股“HB科技”的股东,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这些公司的最终控制人。
小吴想通过这些证据证明塞舌尔公司、北京公司之间存在业务混同,是同一控制人为了规避监管做的布局。北京公司为塞舌尔公司APP在中国的经营行为提供帮助,就应该承担责任。
二审中,小吴还进一步提到北京公司客服人员的邮箱后缀和集团官网一样,北京公司的人员扮演了塞舌尔公司APP的客服人员,充分证明他们之间有业务混同。
对于这些证据,被告一概不认。
——法院认为——
法院审查的思路和观点,简单概括就是:
01 官网和APP有什么关联?是不是同一个运营主体?
案发时是2019年5月15日,网站在2018年9月3日变更过备案信息,变更后的主体是另一家集团内的北京公司(这家公司目前在简易注销程序中)。
小吴虽然提供了ICP备案信息截图,但并没有说明HB官方网站和APP的关联性,而且案发时的官网备案登记主体也不是他起诉的北京公司。
02 APP的运营者到底是谁?
小吴在APP上交易导致遭受损失,要看一下“HBpro”APP运营者是谁。
“HBpro”APP的商标虽然由北京公司持有,但商业活动中,商标权利人和实际经营者分离的情况比较常见,无法单纯凭借商标就认定北京公司是运营主体。
判断“HBpro”APP的运营者,要看“登记备案信息”或者“软件中标示信息载明的运营者”。“HBpro”APP软件没有登记备案信息,软件中标明的经营者是HBG——就是那家塞舌尔公司,不是小吴起诉的北京公司。
03 北京公司和塞舌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有没有连带责任?
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仅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况下,可突破关于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由公司股东等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小吴目前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这一点。
——裁决——
因为小吴无法证明北京公司是“HBpro”APP软件的实际运营方,无法证明北京公司对他财产遭受损失存在故意或过失,法院最终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小吴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交易所极具行业代表性的观点——
交易所在一二审的观点梳理下来就是:
小吴交易用的平台“HBPro”APP的经营者是HB全球公司,不是北京公司,小吴告错了人。
李某是李某,HB公司是HB公司,全球公司是全球公司,北京公司是北京公司,大家都是各自独立的主体,除非你能证明我们“人、财、物”同时混同,我们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
不是大家用一个自然人做好多公司的法人、客服email后缀都一样,就是混同。
转错账户,是你自己的问题,要找也是找“接收方”索赔,与交易平台无关。
交易所还进一步拿出各种文件,说明用户为什么要自担损失:
《用户协议》已经对风险做了提示,用户知道也认可。
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说了虚拟货币交易是非法交易,投资者要自行承担损失。
2021年9月15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规定,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行为无效,损失自担。
交易所的观点浓缩成一句话就是:“因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损失,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其投资风险也应当自行承担。”虽然这和它们商业推广时的话术不一致,但不得不说,和各类判决里法院的观点很一致。
——结语——
小吴起诉其实是没问题的,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发生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事件时,交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平时我们要是在电商平台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店家不处理,我们也会去找平台要店家的实名信息用于索赔,如果平台拒绝,就会直接起诉平台。
但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应该告谁”。小吴告的是HB北京公司,但最终能认定的实际运营方是那家塞舌尔公司HBG。
924之前,起诉交易所尚且会落入别人早已设好的重重套路,现在大批公司注销、退出的情况下只会难上加难。再次提醒准备接盘或者转战链游、矿游或者NFT的朋友,代币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还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