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卖虚拟货币转移赃款涉嫌掩盖、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刑

摘要:后马某提供的民生银行卡、农商银行卡均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件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后,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积极动员马某认罪认罚,后马某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及部分赃款,因马某具有累犯情节及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一审法院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近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涉嫌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2021年6月8日至6月10日,马某明知上一家购买泰达币的钱是非法犯罪所得。为了赚“快钱”,他还提供了自己名下的民生银行卡和农村商业银行卡,收到上一家转账的钱,并将钱充值到微信和支付宝,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取现到建设银行卡,然后在“欧意”软件上低价购买泰达币,涨价后,在“中国货币”软件上卖给上一家,帮助上一家转账赃款,从中赚取差价。后马提供的民生银行卡和农村商业银行卡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后来,马提供的民生银行卡和农村商业银行卡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调查,7名被电信诈骗的受害人共计34万余元被转移到马的上述两张储蓄卡,后来被马以买卖泰达币的方式转移。

案件移送福清检察院审查后,检察官通过解释推理,积极动员马认罪,马撤回全部非法收入和部分赃款,由于马有累犯情节、认罪、赃物赔偿,一审法院判处马四年三个月监禁,罚款2万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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