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用自己的银行转账
帮助他人转售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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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22年8月中旬,被告姜某的高中朋友(绰号“板油”)以帮助他人转售USDT虚拟货币为由,承诺提供高额佣金,让被告姜某提供自己的储蓄卡帮助他们收集和转账。
转账期间,被告姜某在接到缅甸北部“板油”电话时,发现是电信诈骗。由于受不了高额佣金的诱惑,他继续向“板油”提供储蓄卡,帮助他经营非法资金。据统计,被告姜某先后为其“板油”转账70余笔,共计66万余元。
事发后,被告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退还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姜知道他人使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协助,情节恶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姜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向被告姜某某提起公诉。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主机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帮助他人犯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帮助三个以上目标;
(二)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
(三)以广告等形式提供5万元以上资金的;
(四)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两年内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协助目标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来源:
长沙雨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