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检察:一名男子主动提供银行卡帮诈骗团伙洗钱牟利,涉嫌帮信罪被起诉

洗钱 诈骗 银行 银行卡 2024-05-11 6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用自己的银行转账

帮助他人转售虚拟货币

高“抽成”就有高“抽成”

真的有这么好的事吗?

不要太天真!

案件介绍

2022年8月中旬,被告姜某的高中朋友(绰号“板油”)以帮助他人转售USDT虚拟货币为由,承诺提供高额佣金,让被告姜某提供自己的储蓄卡帮助他们收集和转账。

转账期间,被告姜某在接到缅甸北部“板油”电话时,发现是电信诈骗。由于受不了高额佣金的诱惑,他继续向“板油”提供储蓄卡,帮助他经营非法资金。据统计,被告姜某先后为其“板油”转账70余笔,共计66万余元。

事发后,被告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退还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姜知道他人使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协助,情节恶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姜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向被告姜某某提起公诉。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主机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帮助他人犯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帮助三个以上目标;

(二)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

(三)以广告等形式提供5万元以上资金的;

(四)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两年内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协助目标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来源:

长沙雨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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