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鉴于《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而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那么没收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最近,许多省份对虚拟货币“采矿”电力实行了不同的电价,每次电价约为0.5元至2元。因此,一些矿工乐观地认为,这些规定(或草案)的出台意味着只要他们支付更多的电费,他们就可以继续挖掘,即使他们被发现,他们也只支付电费或罚款。
然而,从我们连接采矿机组的案件来看,监管机构不仅没有放松“采矿”活动的执法,而且增加了打击水平。从事虚拟货币采矿的案例越来越多,一旦被检查,设备被扣押,甚至设备被没收。大多数矿工不明白这一点,认为罚款更容易接受,但扣押和没收机器造成的损失太大了。
一些地方认为,国家对虚拟货币采矿的政策是明确的,并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扣押和没收采矿机器。但矿工认为,没有采矿设备的法律依据,采矿机器是个人合法采购的资产,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观点一:支持收走虚拟货币采矿设备
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能源效率标准的能源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中国明确淘汰的能源设备和生产工艺。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能源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取消中国明令淘汰的能源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管理部门提出建议,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008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单的设备、材料和商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单的技术、技术、设备和材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列入淘汰名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收集非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建议,请示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本)中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七项虚拟货币挖掘活动加入了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十八)其他”。
鉴于《节能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禁止使用我国明令淘汰的能源设备和生产工艺,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也将虚拟货币挖掘活动纳入淘汰类,因此收回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观点二:不支持直接收走虚拟货币采矿设备
《节能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属于上级法。虽然法律认可度较高,但发布时间较早。当时没有“虚拟货币”的概念。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结合行业政策,使法律能够正确实施。
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掘”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规定,要区分虚拟货币“挖掘”增量和股票项目,禁止投资建设增量项目,加快股票项目有序撤出。在整改过程中,既要加快撤出,又要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实行不同电价,虚拟货币“采矿”项目实行“淘汰”公司电费,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价格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采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执行差价电价政策,及时全额向虚拟货币“采矿”公司收取涨价电费。
《924通知》由国家发改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络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实施,全面阐述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意义和总体要求,全面梳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措施和方法。对于虚拟货币开采的整改,规定更有针对性、更详细、更具体、更有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整顿虚拟货币“采矿”活动,主要是防止盲目混乱发展带来的风险和隐患,也有助于进一步促进节能降耗,帮助如期实现碳峰值、碳中和目标。因此,盲目混乱的发展是整改的重点。
2、虚拟货币采矿增量停止,股票有序退出,具体措施包括:严厉查处非法供电行为,实施电价差异,虚拟货币“采矿”项目不能参与电力市场,停止虚拟货币“采矿”项目的所有财政和税收支持,停止虚拟货币“采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总之,通过综合方式,降低虚拟货币采矿的优惠和财政和税收支持,提高虚拟货币采矿的成本,减少采矿的生存空间,“迫使”采矿活动的时限,有序撤出。
我们的观点:采访、罚款、扣押、没收,建议适用于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综上所述,基于对虚拟货币采矿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理解,我们认为在虚拟货币采矿调查过程中,分类处置可能更符合政策的初衷:
1、根据“法律不追溯过去”的原则,2021年12月30日以前的现有采矿机直接扣押或收回,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建议制定具体的退货时间表和路线图,给企业有序退货的时间和空间。及时停止采矿,及时将设备(主机或显卡)转化为其他行业的,保护为公民或公司的个人财产,也有助于节约能源,更加环保。
2、对于2021年12月30日以后的现有采矿,应根据当地是否发布了虚拟货币采矿整改的退出时间表或具体要求,是否采访了相关企业:
(1)未发布具体退货时间表、路线图或规则,或未采访相关企业的,建议给予企业有序退货时间和空间,并要求项目经理签署保证书,以“有序退货和警告为主,扣押和罚款为辅”。
(2)发布具体的退出时间表、路线图或规则,或采访相关企业,提出具体要求,但企业拒绝纠正或继续打边球,或躲藏、游击,甚至受到行政处罚但反复教学,建议“扣押、收回、罚款、警告”。
3、在整改过程中,建议明确资产,区别对待正在运行的采矿设备和辅助设备。正在运行的采矿设备一般包括:底盘、主板、显卡等。辅助设备(通常的办公和维护设备)主要包括:备用显卡和主板、排气扇、计算机、网线等。扣押和收回的设备仅限于运行中的采矿设备。对于已拆卸、未处于运行状态的设备,由于运营商作为废物处理的可能性,一般不应作为淘汰设备扣押或没收。辅助设备(网线、笔记本电脑、排气扇、灯、显示屏、梯子、办公用品等)与虚拟货币采矿关系不大,建议及时返还给运营商或负责人。
4、建议建立虚拟货币采矿“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将虚拟货币“采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和人员列入不诚实黑名单;利用职务参与虚拟货币“采矿”或者提供方便和保护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