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认定加密货币为财产意味着什么? | 庭前独角兽

摘要:1965年英国法院在NationalProvincialBankvAinsworth[1965]AC117(Ainsworth案)一案中确定了“财产”的判定标准,其中包含四个要素:(1)可定义(2)可被第三方识别(3)可被第三方取得(4)具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和稳定性针对Ainsworth案中关于财产定义的四个要素,法庭逐个进行了论证并得出加密货币是财产的结论。...

獬推事按

2023年5月2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宣布

《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

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香港步入个人加密货币交易合法化时代。在香港力争成为全球加密货币中心城市的进程中,司法立场与之保持一致步调,2023年3月31日,在

Re Gatecoin Limited (In Liquidation) [2023] HKCFI 914

一案(以下简称“Gatecoin案”)的裁决中,香港原讼法庭首次认定加密货币在香港法下属于财产,并能以信托方式持有。这一裁决意味着什么?于我们有何启发?本期“新知”,来聊聊“加密货币”。

本期主题:加密货币

作者 | 余璐(金融法院法官助理)

案件背景

Gatecoin公司是一家于2015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经营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交易的加密货币达到45余种。

2019年3月,平台进入清盘程序并任命清算管理人,2022年10月清盘官获取了Gatecoin总价值超过1.4亿港元的加密货币。清盘官就以下问题向法院寻求指示:

  1. Gatecoin持有的加密货币和法定货币的 性质

  2. Gatecoin的货币该如何分配

同时,清盘官请求法院确认——

· 加密货币是否由Gatecoin以信托方式为客户托管?

· Gatecoin平台账户下的加密货币是否构成Gatecoin公司的一般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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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是否构成财产

在裁决中,法庭充分列举了英国、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最新案例。

在绝大多数判例中,都认可了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1965年英国法院在

National Provincial Bank v Ainsworth [1965] AC 117 (Ainsworth 案)一案中确定了

“财产” 的判定标准,其中包含四个要素:

(1)可定义

(2)可被第三方识别

(3)可被第三方取得

(4)具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和稳定性

针对Ainsworth 案中关于财产定义的四个要素,法庭逐个进行了论证并得出

加密货币是财产的结论。

1

加密货币是可定义的

因为分配给加密货币钱包的公钥易于识别、足够独特,并且能够分配给唯一的个人账户持有人。

2

加密货币是可被第三方识别的

因为只有私钥持有者才能访问加密货币并将其在不同钱包间转移。

3

加密货币是可以被第三方取得的

加密货币是活跃交易市场的主体,在活跃交易市场中,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得到尊重并且第三方会希望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4

加密货币具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或稳定性

加密货币的整个生命周期都被记录在区块链上。

加密货币是否由Gatecoin

以信托方式为客户托管

清盘官提供了三套不同时期的条款,分别是由A组客户签署的“2016年条款”、B组客户签署的“信托条款”和C组客户签署的“2018年条款”。

清盘官认为,A组和B组客户的货币是由Gatecoin以信托方式托管的,C组客户只能就货币向Gatecoin基于合约提出索赔,而不能主张其为信托财产。

对此,香港法院的裁决进行了论述。裁决书中提到,信托的设立需要满足三个“

确定性”条件,分别是

标的物的确定性、对象的确定性和意图的确定性

本案的事实满足标的物和对象的确定性条件,因为客户可以依据Gatecoin私人交易分类账的金额记录对加密货币的比例份额进行索赔

(标的物的确定性)。同时,信托的受益人及其索赔的范围可以从私人交易分类账中确定

(对象的确定性)。对于意图的确定性这一条件,未能满足。

在审查了每一套条款后,法院认为,Gatecoin是否为客户托管货币,应通过解释“2018年条款”来确定。早期版本的条款

(即“2016年条款”和“信托条款”)不再适用,因为它们被2018年3月生效的“2018年条款”取代了,只有同意“2018年条款”,他们才能继续访问和使用Gatecoin网站/平台,用其账户中的货币进行交易。

法院随后认定,就“2018年条款”而言,这些货币并非作为信托财产给Gatecoin管理,因为Gatecoin明确表示不承担信托责任;未将自身资产与客户的资产进行隔离;可以持有加密货币的增值,例如Gatecoin将有权获得任何空投或由分叉创建的加密货币;可以将客户资产用于自身经营或其他目的;没有被要求在账户上持有同等数量的客户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客户资产作为自身资产,而将客户存款作为负债。

法院还指出,A组和B组的极少数客户可能在“2018年条款”生效之前就注册了账户,并且直到Gatecoin清算之日都从未访问过Gatecoin的网站,这些客户与Gatecoin的关系应受“2016年条款”和/或随后的“信托条款”

(而不是2018年条款)管辖。对于这类客户,意图的确定性条件是满足的,因为“信托条款”

(取代了“2016年条款”)包含明确的信托用语,并承认加密货币的增值属于客户。

因此,它们清楚地表明了Gatecoin和相关客户的共同意图,即平台上的货币是由Gatecoin为这些客户管理的。

有鉴于此,

信托关系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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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思考的另一问题是,加密货币缺乏隔离,这一特征是否足以否认信托的存在?

答案是否定的。

01

由于客户的货币金额被记录在Gatecoin的内部分类账中,并且客户根据其账户中的信用余额按比例共同拥有和分享每一种加密货币和法定货币,因此标的物具有确定性。即确定性可以来自于对不可分割大宗物品的主张比例份额;

02

作为信托受益人的对象是确定的,他们的权利主张范围在Gatecoin的内部分类账中可以随时确定。

思考

近年来,普通法司法管辖区

逐渐对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进行了认可

2019年,英国司法辖区工作组发表了法律声明,提出加密资产应该被视作财产,它具有财产应具备的上述四大要素,虽然加密资产是无形的,但也不应该被排除在“财产”之外。

在著名的新加坡Cryptopia交易平台破产案中,法院认定了用户与交易平台之间成立了明示信托关系,因为满足了设立信托关系的上述三个确定性条件。Gatecoin案的这一裁决结果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立场与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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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全球加密货币市场动荡不安,多家加密财产相关公司接连破产。

今年6月初,加密货币市场崩盘,价格急剧下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接连对占据全球加密货币市场一半份额的两大巨头加密资产交易所Coinbase和Binance提起诉讼,全球加强对加密货币监管的态度显著。

值此币圈遭受重创之际,香港却秉承开放态度,致力于打造全球加密货币中心城市。2022年10月31日,香港政府发布

《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宣告了成为全球虚拟资产中心城市的决心。2023年4月,香港举办了Web3.0 嘉年华,Web3.0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产品就是加密货币。2023年6月1日开始,个人也可直接进行加密货币交易。

Gatecoin案将加密货币认定为资产,并可以加密货币为资产设立信托关系,

明确释放加密货币作为财产权的客体将受司法保护,极大增强投资者信心,各大加密公司与散户将逐步布局香港,可以预见

加密货币市场将在香港进入加速发展阶段

香港在国家改革开放进程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发展加密货币市场是“一国两制”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不过在这一过程中,也要充分吸取全球加密市场的监管经验,由于

加密货币去中心化的特性,面临着

跨境管辖、数据安全保护、投资者资产和权益保护、税收缴纳、黑市交易等国际犯罪等等问题。

如何将监管前置,如何做好全流程监管,如何配套立法、执法与司法保障,无不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香港加密货币市场未来的发展,将吸引越来越多来自全球的目光。

来源:庭前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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