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平台币涉嫌集资诈骗被起诉,投资者资金被退还

摘要:2019年8月14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了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付某和姜某设立虚拟币交易平台,发行AFTC币,引诱众多人购买AFTC币,已经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发行平台币涉嫌集资诈骗被起诉,投资者资金被退还

近日,盐都区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AFTC币发行人提起公诉。

利用区块链概念,选择传销,发行虚拟货币作为非法融资案件,大多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链法律师联合链和反传统联盟,发布2018年下半年传销货币报告:货币攻击和防御|2018年下半年100大传销货币实录清单)。

AFTC货币被定性为集资欺诈,这意味着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如有)可能在诉讼结束后返还给集资参与者。

2019年8月14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披露网络披露了盐城盐都区检察院集资欺诈案件起诉,起诉显示被告傅和姜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发行AFTC货币,诱使许多人购买AFTC货币,涉嫌构成集资欺诈。

ICO、STO、IMO、IFO、IEO,区块链行业的融资术语层出不穷。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分析了这些融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链法研究)|为什么我们说“什么都做不了”?),我们认为,各种各样的“”O“本质是吸收公众资金,在当前的监管框架下是违法的。

O1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被告傅某与李某等人(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非法开设虚拟货币AFTC货币交易平台,炒作区块链概念,发行AFTC货币,通过后台操纵提高货币价值,以“AFTC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发行AFTC货币“只涨不跌”、“持币生息”等虚假诱惑信息,诱使不少投资者购买AFTC币。

被告姜知道AFTC货币是被告傅等人建立平台发行,有崩溃风险,导致后期投资者损失,仍作为三个市场领导者积极参与推广吸收资金,共同吸收受害者花、邱等人投资购买AFTC货币,同年6月14日,被告傅关闭AFTC交易平台。

被告傅某、姜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姜某撤回部分赃款175480元并发给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理解。

盐都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傅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选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O2 法律分析

2018年8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和“数字货币”来吸收资金,侵犯公众合法权益。这些活动并不是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非法融资、传销、欺诈的区块链概念。

犯罪分子将“区块链相关概念”参与非法融资活动,集资欺诈属于非法融资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严重酷刑。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诈骗手段非法融资, 数额较大的,为集资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必要主观要素, 侵权人主观上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设立集资诈骗罪。

非法融资是什么意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此外,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交流会、传单、手机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份等形式偿还本息或收益;

第四,向公众吸收资金,即社会的非特定对象。这四个方面的客观表现也表明了非法融资犯罪的四个特点,即非法性、开放性、诱导性和社会性。

换句话说,从ICO到IEO,都可能是非法集资。

在这种情况下,AFTC平台发行AFTC货币诱使投资者购买,这本身就是非法融资。此外,采用欺诈方法,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检方认为涉嫌集资欺诈犯罪。

如果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投资者如何追回投资资金?

根据目前的公诉书,犯罪嫌疑人姜某主动退还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理解,因此法院在后期量刑时会考虑。

因为案件被定性为集资诈骗,如何保障后续集资参与者的权力?也就是说,投资者(受害者)如何收回投资资金?

需要明确的是,作为集资诈骗案件的投资者(受害者),不能提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接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融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

办理跨地区非法融资刑事案件,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立即核算涉案财产,做好统一资产处理的基础工作。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立即查明涉案财产,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和经营状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制作详细清单。扣押款项应当开立明细账,扣押后立即存入办案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并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门的统筹协调下,认真履行合作责任,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做好涉案财产清运、资产变现、资金收集、资金退还等工作,确保实际损失最小化。

根据有关规定,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般应当在诉讼结束后退还给集资参与人。涉案财产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集资金额的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先于执行其他民事负债、罚款和没收财产。

根据《意见》第十条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护的规定,集资参与人是指向资本单位和个人投资非法集资活动,帮助和获得经济收益的单位和个人的除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情况和资产处置情况,依法保护集资参与者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者可以选择代表向人民法院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不能选择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者代表参加或者审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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