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Q币问世。
当时市场上已经有很多互联网企业, 游戏 企业在推广自己的虚拟货币,但由于法律属性不明确,很难被认定为“资产”),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
自数字货币(也就是说,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出现以来,虚拟货币也遇到了各种问题和争论,从 是否具有货币属性 , 是否会对金融秩序产生影响 , 是否为“虚拟财产” , 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到 盗取虚拟货币是盗窃、欺诈还是(后来)计算机犯罪 。
最突出的是偷窃 游戏 货币、角色、道具、装备、点卡等,算不算偷。
2006年的两起盗窃案将这一争论体现得淋漓尽致,裁判的思路与10年后出现的BTC等虚拟货币盗窃案直接相关。
深圳:QQ(附Q币)盗窃案
2006年1月13日,深圳南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
二被告窃取销售QQ号码130余个,赃款7万余元。其销售的QQ号码还拖带了2654元的Q币和网络 游戏 币。
首先,法院认为“QQ号”不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产”。
其次,法院认为“QQ号”是一种通信工具代码,原因是:
上海:Q币网络盗窃案
2006年6月26日,上海黄浦法院审结了一起“Q币网络盗窃案”。法院认为,二被告盗窃Q币代理人持有的Q币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M公司是Q币和网易一卡通代理商。
2005年6月至7月,孟某通过互联网在广州使用黑客程序,获得了M公司在腾讯和网易在线充值系统中使用的账号和密码。然后他偷了价值约259万元的Q币和 游戏 点卡。
M发现被盗后,立即通过腾讯在网上追回月1.5万Q币(价值约116万),约1.7万Q币和点卡未追回(损失约143万)。
两人到案后,孟某家属协助交付8000元,何某家属交付26万元抵扣赃款。侦查机关将约143万元的损失返还给M公司,多余的款项返还给付款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有五个争议焦点,尽管许多问题已经解决,但2006年仍存在困难:
法院观点
如何计算网上秘密窃取Q币和Q币 游戏 点卡盗窃金额,由于当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根据分析后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腾讯、网易、M的具体交易价格」计算,即259万。
法院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分析,有两个原因:
法院认为,Q币和 游戏 点卡反映了网络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动价值:
网络环境是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行为,充斥着现实生活中法律禁止的大量虚拟行为,如谋杀、打斗、抢劫、盗窃等。
如果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不危害刑法在现实生活中保护的对象,则不需要刑法来规范。
可是, 虚拟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刑法保护的对象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