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已经演变成了一种复杂而精密的犯罪活动。被告人通过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业务,签订虚假高额借款合约,并故意制造违约迹象,软硬兼施索债,甚至提起虚假诉讼,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此外,还涉及一定的犯罪团伙组织,甚至利用法律从业人员作为帮凶,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提高虚假诉讼成功率,实现高额的犯罪收益。总之,“套路贷”已经远非简单的民间借贷诈骗,而是变成了一个极具复杂性和专业性的犯罪活动。